2005年7月2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灌排工程设施如何审批
  实施机关:浙江省水利厅
    (农田水利管理总站)
    办理程序: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许可审批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农田水利管理总站审查办理。农田水利管理总站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省水利厅有关处室和有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实地勘察并拟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无法定期限,承诺期限为20日。
    申报材料: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替代工程应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省水利厅组织审查的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附具经法定机构评估,并经省水利厅、财政厅、省物价局审定补偿方案;
    4.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5.占用跨省辖市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市行政区利害关系的,附具相邻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